公司股东借款给公司的风险(个人借款给公司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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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现在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老板,都会有一种“错觉”,觉得自己投钱设立的公司,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两者没有区别,所以当自己急需用钱时会从公司抽调资金使用,当公司营运资金不足时,又会自己垫资给公司使用。当然还有其他各式各样的原因,造成公司和股东个人之间长期挂着大额的往来款,年末也没有办法清理干净。
这类往来款站在会计报表的角度来看,无非就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年末余额,这两种余额均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今天我们先来讲讲股东无偿“借钱”给公司是否有“风险”(即年末报表其他应付款有大量余额的情形)。
接下来,我将从股东个人层面和公司层面两方面进行解释(本文股东均特指自然人股东):
股东个人层面
可以明确地和大家讲,自然人股东无偿垫资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无需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三种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形: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此处省略另外两种情形,有兴趣的可以自行查看文件)
大家仔细看政策,视同销售服务的主体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不包括自然人个人。所以自然人股东为自己的公司垫资,只要没有约定“借款”利率,实际没有收取“利息”,那么就不用视同销售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然后就是个人所得税方面了,我翻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目前为止都没有关于视同取得个人应税所得的相关规定,换句话说,自然人股东为自己的公司垫资的,只要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率,实际上也没有收取“利息”的,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层面
从公司层面来说,就相当于向自然人股东借入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只要没有约定需要支付股东利息,就不存在关联方借款利息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也不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那么公司涉及的风险主要在两方面,一是税务稽查风险,二是企业所得税收入认定风险。
税务稽查风险 站在税务稽查机关的角度来看,企业年末报表中“其他应付款”项目有大额贷方余额就意味着有以下风险:
1、有“账外账”。如果公司存在大量的账外经营业务,那么销售收款的资金就只能留在纳税主体外,但是公司的发展扩展肯定是需要资金的,这是就会通过向股东借款的形式借钱用于经营,造成“其他应付款”年末有大额余额,公司很有可能账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