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账户是什么意思(企业200万验资需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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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中介机构代垫注册资本,完成验资后,验资账户被查封,中介机构以款项特定为由提出排除强制执行的,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
第一、设立公司时,通常注册资本由中介机构垫付完成抽回。本案的特殊情形是完成验证中介机构抽回注册资本之前,账户被法院查封。中介机构以垫资款归其所有提出执行异议,一审二审均支持中介机构排除强制执行,再审撤销一审二审重新改判支持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
第二、一审二审均已中介机构控制被执行人公章、账户、密码等认定验资账户款项特定化,并予以实际控制为由,支持中介机构排除强制执行。再审以验资账户的款项性质即验资账户款项属于被执行人,支持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该款。
第三、应当注意,抽逃出资行为发生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两者无先后顺序限制。本案对中介机构垫付完成验资,验资账户款项性质问题。江苏高院评价“本案中,寿厚公司系周文明一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周文明应在公司设立前足额缴纳其出资。陆雪将涉案款项汇入周文明账户,再由周文明账户汇入寿厚公司验资账户,目的就是以涉案款项作为周文明个人的财产向寿厚公司出资,从而完成周文明作为公司股东的法定义务。涉案款项汇入寿厚公司账户并经过验资后,已经由周文明投入了寿厚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寿厚公司对涉案款项享有法人财产权。无论涉案款项存放在寿厚公司验资账户还是基本账户,均不影响其所有权归寿厚公司所有。”
第四、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事项固定,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申请人提异议之诉的,对执行标的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准许执行要么驳回诉请。
案情介绍
一、乔家明、孙润分别与周文明借贷纠纷,法院依法作出了三份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2013年8月2日、2013年8月6日周文明以寿厚公司名义为其对乔家明、孙润所负连本带息86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并出具《承诺担保书》。其后法院裁定扣划寿厚公司银行存款68万元。
陆雪以寿厚公司4809账户内68万元所有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乔家明、孙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讼争款项68万元应许可执行给乔家明、孙润。
二、寿厚公司名称核准于2013年8月1日,成立于2013年8月18日,注册资本为150万元,系周文明一人独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