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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代销商品财务处理(简单的代销合同范本)

匿名网友 2021-05-25 09:22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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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代销财税处理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第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二)项第4.款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的规定,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第四条第5款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二、新会计准则下代销业务的账务处理

(一)视同买断方式。在该种方式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应当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做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

(二)采取收取手续费委托代销业务方式下,委托方应在收到受托方交付的商品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则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基于以上分析,在代销合同中约定视同销售和收取手续费条款的账务处理是不同的,税务处理都按照视同销售来处理,受托方给买方开具发票,受托方给委托方代销清单并结请代销货款时,委托方给受托方开具发票。

[案例分析:代销合同中不同代销方式约定条款的账务处理]

1、案情介绍

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指定销售价格为10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60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代销合同约定不同的代销合作方式:第一收取手续费方式:乙公司按甲公司指定的每件1000元价格售给顾客,甲公司按售价的10%支付乙公司手续费。乙公司在实际销售时,即向买方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商品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协议价为1 0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60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在发出商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100 000元,增值税17 000元。乙公司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120 000元,增值税20 400元。 请分析以上两种不同代销方式约定条款下的甲和乙公司的账务处理。

2、 账务处理(以下单位为元)

第一种约定条款:收取手续费方式下甲和乙公司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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