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价外费用含税吗(价外费用计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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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作为企业账务处理常见的一项费用,简单来说就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以外的各种费用、租金、补贴等,但如果企业处理不当,就会出现偷税漏税的情况,情节严重的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今天小编整理了价外费用的相关内容和日常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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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有哪些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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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可以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关于重申有关价外收费征税和发票使用政策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258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可与货物的销售额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就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纳税人不得就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