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省管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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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容许事项称谓省管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容许证的发布
行政容许依据
1、《建筑法》第7条;
2、《河北省建筑法则》第4、5条;
3、《缔造工程安全出产处置法则》第10条;
4、《建筑工程施工容许处置方法》第2条;
5、《河北省建筑装饰装饰处置规矩》第10条;
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固定资产出资项目保留吞并或并联处置行政容许和行政阅览事项的通知》(冀政办[2009]25号)。
行政容许条件
(一)现已处置该建筑工程用地赞同手续。
(二)在城市计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缔造工程计划容许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发展符合施工需求。
(四)现已判定建筑施工公司。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缔造资金现已执行。
(八)法则、行政法规规矩的其他条件。
申请资料
目录
1、 缔造行政容许申请书;
2、《建筑工程施工容许申请表》(原件);
3、 附件资料
(1)土地运用证书或缔造用地容许证;
(2)缔造工程计划容许证(城市计划区内);
(3)项目阅览(核准)备案文件;
(4)项目年度出资方案(政府出资项目);
(5)施工图计划检查合格证书;
(6)经省招标办备案的施工合同(副本原件);
(7)建筑节能备案表(省墙改节能办)
(8)省工程质量监督书和质量责任书(原件)(省质监站);
(9)省安全监督备案表(省安监站);
(10)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实或资金保函,其间缔造工期缺少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缔造工期超越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供应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
(11)缴费完费证实(包括城市基础配套费、墙改费、防空地下室易地缔造费、渣土处置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意外损害保险)。
注:除注明须用原件外,其他均可用复印件,复印件一致选用A4纸,按上述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一起带原件备检。
行政容许程序
1、缔造单位提出申请;
2、主管人员审理资料;
3、监察办现场踏勘;
4、处长审理;
5、主管厅长阅览;
6、审理发证。
行政容许数量
无数量。
行政容许时限
15个工作日完成阅览。
收费规范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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