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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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许可对象:拟设立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135号)
《关于建设部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第278号公告)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74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2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条件:
(1)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2)专职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工程或者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3)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4)在暂定期内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5)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6)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7)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8)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9)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申请企业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及其电子文档;
2、专职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管理机构出具的从事工程造价专业经历的证明;
3、企业章程及股东出资协议(附公证书);
4、企业缴纳营业税的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交纳营业税的完税证明(新申报不需要);
5、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
6、营业执照复印件(新申报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财务制度;
8、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存档证明和企业为其交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复印件。
注:1、经市州上报的材料均需提供《河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河北建设网下载)。2、经市州上报的材料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经办人签字后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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