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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基金怎么计算?大连残疾人保障基金怎么计算

发布日期:2022-11-29 17:43:02 已有 20960人浏览并咨询  本文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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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基金的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扩展资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大连残疾人保障基金怎么计算?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103号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根据省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3]2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6]15号)及《大连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及市残联联合制定了《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一、征缴范围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部属及外省市驻连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50人的单位,原则上应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到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大连市各级财政部门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由财政全部补助或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保障金。

各类企业(含省属及以上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地税部门按属地原则及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统一代征保障金。地税部门有权对各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其他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征收保障金。二、征缴标准(一)具体标准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保障金。

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保障金计算公式:(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总数)×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应缴纳保障金。***********************************************************************************************************************(二)相关概念界定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等。

2.在职职工总数:是指用人单位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未参加年审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照政府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核定。3.已安排残疾职工: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享有平等工资、福利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

4.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依据市或区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三、征缴办法(一)征缴时间保障金按年计算、按年征缴。当年应缴纳的保障金,审核期为次年5-6月,征缴期为次年7月;2007年度应缴纳的保障金审核期为2008年6-7月,征缴期为2008年7月。

(二)审核认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的审核认定。市级财政拨款单位、市地税直属局、保税区地税局及高新园区地税局管辖的用人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其他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由各区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负责审核。每年审核期内,用人单位须携带用人单位工资手册(或工资明细表)、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到市或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审核,并填写《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单位登记表》;已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还须携带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的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中国残联制发的《中国残疾人证》,填写《在职残疾人登记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审核情况为用人单位开具缴费通知单,并加盖审核单位印章。

逾期未参加审核的用人单位,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核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确定应缴保障金数额。(三)申报缴纳财政部门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对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由财政全部补助或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代扣保障金。各类企业(含省属及以上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须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到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其他用人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缴纳。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办法和相关程序。四、征缴管理(一)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企业在所得税前列支。(二)保障金属政府基金,纳入预算管理,不得减免。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金代扣,对已入库保障金的收入、上解、下划等事项管理并记账;残联负责核定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数额,统计欠缴情况,将收入情况记账到缴费单位;地税部门具体负责征收管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代扣的保障金作为市级收入管理,直接缴入市级国库。各级地税部门代征的保障金作为市级收入管理,直接缴入市级国库。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征收的保障金作为市级收入管理,直接缴入市级国库。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库以及各支库,对保障金收入及滞纳金在预算收支科目的103014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中反映。(四)财政部门代扣的保障金统一使用辽宁省财政厅印制的《一般缴款书》,地税部门代征的保障金使用地税部门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五)凡199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未缴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应予以补缴。

补缴金额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并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补缴时限,同时通知财政或地税部门代扣、代征。(六)保障金市县分成办法由市财政和市残联另行制定。五、有关规定(一)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财政、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职工人数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由财政、地税部门依法处理。(三)财政、地税、残联部门应对保障金征收、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保障金的征缴、使用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手续和管理制度。(四)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保障金的,对相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残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七、本办法中具体事宜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八、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残疾人保障金怎么计算

【法律分析】: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 (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 50%征收;1%以下 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 90%征收。小微企业免征收残保金,职职工总数 30 人 (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二、优化征收,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 (三)实行分档征收。

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 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 (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 50%征收;1%以下 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 90%征收。 (四)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 (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五)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2 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 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六)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 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

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 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 加强动态监控。 【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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