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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外管证怎么办?外管证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2-11-21 23:56:34 已有 16033人浏览并咨询  本文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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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证过期未核销,由税务机关督促纳税人办理缴销手续。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缴销: (1)符合缴销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办理缴销手续,收回“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证明联; (2)对逾期(超过半年)未缴销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办理缴销手续; (3)对未在经营地足额完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办理税款结算手续。

2、根据《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规定: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

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3、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纳税人以《外管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事项。4、报验登记时应提供《外管证》,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营改增之前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国税机关应予以受理,进行报验登记。扩展资料:1、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2、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需提供以下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经营地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详细资料。

外管证怎么办

1、拿合同,税务登记证,在所在地地税部门填写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2、待审批合格后(很快),税务机关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一式三份)3、携带合同,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税务登记证,中标通知书或开票证明,最好也带上你的身份证及授权,去劳务发生地地税部门填写代开发票申请书,委托代开发票,缴税款,大概1周去取发票。外管证全名叫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扩展资料《外管证》的核销1.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或经营地税务机关在有效期内已报验核销之日起十日内,持《外管证》回执联到我局指定窗口办理缴销手续。2. 纳税人开具《外管证》的经营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反映财务状况进行财务核算和缴纳各税(费),同时补缴在经营地未缴纳的应缴税款。对认定为审核开票纳税时申报方式的外来建安企业在办理缴销《外管证》手续时,同时按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因各种原因未使用《外管证》的,应全部收齐开具的各联后进行缴销,作作废处理。4. 纳税人在办理缴销手续后,应及时在《外管证》登记簿中按项进行登记记录,并由纳税人签章。5.异地纳税或代扣税后,在核销时,应向税务机关留存发票、税票复印件及外管证。

营改增后外出经营证明报验是否把外管证留存在经营地税务机关

是的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管证》 ,向营业地税务 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总局令 2014 年第 36 号)第三十二条要求,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 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 。

营改增后没有外经证可以开发票吗

不可以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已经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营改增后补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九条: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已纳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xxxx”字样(省局答疑八)。

2.营业税发票开具错误:2016年5月1日之后,纳税人发现原营业税发票开具错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不受此时间限制),同时开具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红字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蓝字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红字增值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

外管证是什么意思

外管证即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又称《外经证》)有关规定:一、《外管证》的开具1.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经营以前,由指定办税人员或持有单位介绍信人员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经营项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向我局指定窗口申请开具《外管证》。

2. 《外管证》于当场受理,根据申请开具条件和提供的有关资料决定是否开具,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开具的,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3. 《外管证》由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未在我局缴纳的,不开具《外管证》。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外管证》由总机构负责办理。

4. 开具《外管证》必须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有效期限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5. 开具《外管证》后,应及时在《外管证》登记簿中分户分项进行登记记录,并由纳税人签章。二、《外管证》的核销1.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或经营地税务机关在有效期内已报验核销之日起十日内,持《外管证》回执联到我局指定窗口办理缴销手续。

2. 纳税人开具《外管证》的经营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反映财务状况进行财务核算和缴纳各税(费),同时补缴在经营地未缴纳的应缴税款。对认定为审核开票纳税时申报方式的外来建安企业在办理缴销《外管证》手续时,同时按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3. 因各种原因未使用《外管证》的,应全部收齐开具的各联后进行缴销,作作废处理。

4. 纳税人在办理缴销手续后,应及时在《外管证》登记簿中按项进行登记记录,并由纳税人签章。5.异地纳税或代扣税后,在核销时,应向税务机关留存发票、税票复印件及外管证。

2019年安徽省营改增政策问答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从5月1日起我国实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为帮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了解营改增政策、用好营改增政策,省国税局将在中安在线网站连续推出营改增政策解读和问答。

也欢迎广大读者登陆安徽国税官方网站和微信,直接了解营改增政策,咨询业务问题。

一、为确保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税负只减不增,国家给予了哪些税收扶持政策? 答:对于建筑企业,国家在营改增后给予了以下税收扶持政策: 一是建筑工程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考虑到建筑工程老项目已经开工,部分成本无法纳入进项抵扣,因此对建筑工程老项目,建筑企业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清包工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建筑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不采购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料,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是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建筑企业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甲供工程中甲供材的比例没有限制,给予了建筑企业很大的选择空间。

四是甲供材金额不纳入建筑企业的计税销售额,有效解决了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 五是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六是建筑企业在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一次性抵扣进项税,不适用不动产分2年抵扣进项税的规定。

七是不同建筑项目可选择适用不同计税方法。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还可以对不同的建筑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这也是本次营改增试点为建筑业量身订造的贴心政策。 八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购入的各种货物、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除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以及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都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

九是建筑企业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可以全额抵扣。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的,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仍然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二、为什么说营改增后建筑行业中的小企业税负一定会下降? 答:营改增后,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筑行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都能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虽然增值税的征收率也是3%,和营业税时3%的税率一致,但是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按不含税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税,实际税负仅为2.91%,比原营业税的3%要低。

案例:某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如果承接一个造价100万元的建筑工程,营改增之前按3%税率要缴纳营业税3万元;营改增试点后,其取得的建筑劳务收入要先换算为不含税收入(100÷1.03=97.09万元),再乘以3%征收率,实际只需缴纳增值税2.91万元,因此,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必然下降。 三、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承接建筑工程,要不要在工程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应该在企业所在地缴税还是在工程所在地缴税? 答:建筑企业如果持有效的外管证,只要向工程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手续,不需要在工程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建筑企业此前已经在地税部门进行报验且5月1日后没有超出规定期限的,其报验手续继续有效,不需要再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再办理报验手续。 建筑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企业在工程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其申报的应纳税额,当期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承接建筑工程,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还是由工程所在地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承接建筑工程,在营改增后应按以下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应自行向建筑服务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建筑服务购买方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建筑服务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备注】根据现行增值税管理制度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营改增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营改增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纳税人自行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五、对劳务派遣行业,营改增后国家给予哪些扶持政策确保该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 答:根据营改增税收政策规定,劳务派遣行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劳务派遣行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六、5月1日营改增后,高速公路以及其他收费道路、桥、闸的通行费能不能抵扣增值税?如果能,是不是必须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 答:根据现行营改增税收政策规定,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七、对于一般纳税人收取的4月30日前开工的路、桥、闸通行费,国家有没有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

营改增后外管证怎么办?外管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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