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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中间环节货运代理商是否需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水路运输货运代理具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

发布日期:2023-06-18 18:05:03 已有 11683人浏览并咨询  本文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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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简称货代,指货运代理商接受货主委托,为货主组织运力,完成货主委托的运输任务;船舶代理简称船代,指为船东船舶提供港口靠泊、报港等港口服务。货代、船代本意上属于代理,只是为货主与船东衔接提供居间服务,做为第三方协助货主与船东签订运输合同。

在实际运输交易过程中,货主委托货代组织船舶运输,货代自身资源有限,需要委托其他货代共同组织运力,导致货物运输都是货代之间层层分包、相互委托;在签订运输合同过程中,货代为了寻求利益最大化,不想体现上家的委托运价和运输责任,货物运输从货主到船东,中间货代不会也无法以居间方式签订运输合同,而是以层层分包委托方式签订运输合同;其二、船东为了能及时回笼运费,避免运费拖欠的风险,按照行业惯例,船舶将货物运送到目的港卸货前,要先收取运费,而国内船货运输货物资源大多在国有或大中型企业手中,其付款方式都是运输结束,收到发票后一定期限付款,存在付款差异化问题,这些结算差异化问题也需要货代以承运人地位接受货主委托运输,再以托运人身份委托船东运输,由货代垫付运费。因此货代都是以契约承运人身份接受货主委托运输,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再层层委托到实际船东,由船东船舶完成运输;运输结束后,各方按照委托运输合同关系,托运人全额支付运费给货代,货代再支付运费给另一家接受委托的货代,最终支付给船东,这种模式类似国际货代的无船承运模式,成为水运行业货物运输的普遍习惯。

随着货物流通的快速发展,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涌现了不计其数的货代,发挥各自资源,在货主与船东之间,起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成为国内船货运输的主力军。

但是货代本来做为居间服务,实际以契约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运输责任,全额开票收取运费,货代是否需要应当具备《水路运输许可证》,由于法规理解不同,备受争议,笔者予以分析和探讨。

1、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简称“水条”相关规定

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四条 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具有同等效力的可查验信息,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配发机关申请补发。

依照“水条”规定的理解,水路运输经营者是指实际执行运输船舶的承运人,也就是实际承运人需要具备《水路运输许可证》,运输船舶需要取得《营运证》;中间环节的货代只是水路运输的合同承运人或托运人,并非运输业务的实际生产者,并不实际操控船舶生产,与船舶运输安全无关,“水条”并无要求应当具备《水路运输许可证》;取得《运输运输许可证》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兼营货代业务仍需要依照规定备案。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包括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水路运输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递交下列材料……

第十九条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代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代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承运人的身份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依照上述规定,从事货代业务应向市一级交通部门备案,货代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代理服务,但不得以承运人的身份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在实际运输过程中,货代都是以契约承运人身份接受货主委托,全权承担运输合同责任,全额收取运费,再以托运人身份委托实际承运人运输,以赚取差价方式提供代理服务,这种代理方式法规并未限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以承运人身份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是指实际承运人,货代以契约承运人形式所从事的运输服务仍是代理服务,并未实际负责船舶生产经营活动,并不是该条规定的承运人从事的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总之,“水条”规定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指是实际船东,应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其投入船舶应取得《营运证》;从事货代业务应向市级交通部门备案,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企业从事货代业务仍需备案;货代以契约承运人身份接受运输,并不是以实际承运人身份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并不影响船舶安全等问题,法规并未禁止,无需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

但目前货代都是以契约承运人身份接受货主委托,全权承担运输合同责任,全额收取运费,在委托实际承运人执行运输

水路货物运输中间环节货运代理商是否需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水路运输货运代理具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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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主要收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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